上海人大代表呼吁推广意定监护概念
方便老人事先指定自己信得过的监护人
上海老年报 作者:本报记者 丁元元   2017-01-24 00:00:00 分享      

  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确保《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贯彻落实


  老年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这被很多专业法律人士称为“意定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意定监护”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市人大十四届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史秋琴提交了《关于确保〈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贯彻落实的建议》,呼吁这一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规定能够充分落地。


图片来源:百度搜图


  代表呼吁 法律有规定但操作不易


  2013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的概念,即允许老年人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个人意愿选任对自己有利的监护人,并优先于法定监护人,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


  “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史秋琴代表注意到,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但在本市实践中,公证机构基本还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使得老年人无法通过公证这一最有证明力的方式明确自己的监护人。


  记者调查 已进行探索但尚未推广


  早在去年,本报就已经多次对“意定监护”这一问题进行报道。在上海,普陀公证处等机构已经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


  “有一段时间,政府层面倡导对于‘遗嘱’的推广,也许现在也有必要对‘意定监护’进行一定的推广,这样对老年人过上有尊严的晚年非常有帮助。”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告诉记者 ,两年多来,该机构已办理了多件此类公证。


  去年年中,一位老人来到普陀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由于住房条件原因,老人平时和小儿子在一套两室户中各住一间 ,却过着“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日子。老人表示,小儿子并未善待自己,平日里他的生活也主要由大儿子照顾。因而老先生未雨绸缪,称若自己半身不遂瘫痪失忆了,指定由大儿子担任其监护人,打点生活照护、财物处分等事宜。


  不过,也正如史秋琴代表所言,贯彻落实《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


  建言献策 公证机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让有了法律依据的“意定监护”真正深入走进老年人的生活?


  对此,史秋琴代表建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老年人能在身体健康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这对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非常重要。而公证机构作为专业的证明机构,应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依法发挥应有作用。”


  此外,她也认为:“市司法局要监督、指导本市公证机构充分贯彻落实《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作出操作细则,尽快为有明确监护人需求的老年人办理公证,并向社会广泛宣传,让老年人都知晓可以通过公证机构明确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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