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办法
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2015-09-06 2015-10-04 00:00:00 分享      

文  号:锦老办发〔2015〕16号 签发单位: 锦江区老龄办
      签发时间:2015-08-31 生效时间: 2015-07-01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5〕27号)精神,以及《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成民发〔2015〕3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锦江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及方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成都市锦江区在册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能力等级评定为2-3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的低保老年人。全失能老年人是指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半失能老年人是指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的中度失能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全失能低保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600元;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400元。

半失能低保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400元;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200元。

养老服务金卡、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能重复享受。


(三)发放方式

居家养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年人通过交通银行养老服务金卡发放虚拟额度。

入住机构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年人,凭与入住机构签订的协议、养老机构出具的发票,每月通过银行支付到养老机构账户中,冲减老人每月养老服务费用。


二、申请、评估、审批及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正规医院体检表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填写《锦江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社区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社区上报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街道、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集中或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社区居委会公示栏中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老龄办审定,对审定无异议的,区老龄办做出审批意见,并从下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


(四)发放:区民政局(老龄办)于每年1月、7月将护理津贴预拨给各街道办事处,12月份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发放情况予以结算,当年结清。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于每月月初将护理补贴放给享受补贴对象,并将补贴对象领取签字时所留签名字模或印模提供给辖区各养老定点服务机构,便于服务时查验。


三、使用及结算


(一)使用:使用人持养老服务金卡可在锦江区居家养老定点服务机构、社区定点托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能跨年度使用,过期作废;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只能用于向定点服务机构购买经批准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不得用于支付药费、购买其他商品或其它形式的变现。


(二)结算:1、每个月由交通银行在养老服务金卡系统中导出“定点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金发生总额清单”交区老龄办,再由区老龄办发给各街道。2、街道收到“定点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金发生总额清单”后,与定点服务机构核对金额,无误后加盖办事处公章,经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后报区老龄办。3、每月20号左右各街道填写支票、进账单、打印划款通知书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金发生总额清单”,到银行为各定点服务机构划款。


(三)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终止。出现老人过世、迁出等情况,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终止发放、回收养老服务金卡、造册登记并履行有关签名手续。


四、监督检查


区老龄办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法,对全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全区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公开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的标准和申办程序,确保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老人及时享受到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政策,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行发生,经得起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各街道要做好建立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的档案工作,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做好补贴对象的身份和资格认定,确保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对象认定准确,无遗漏。


(三)护理补贴限于服务对象本人使用,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将护理补贴挪作他用或用其他形式变现的,应返还相应的金额,并承担取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等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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