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养老中为何性别差异是常态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于光君2017-02-14 00:00:00 分享      

      在农村家庭养老活动中一直存在性别差异现象,具体表现在老年人照顾活动参与、养老决策参与以及相关权利拥有等方面。分析家庭养老活动中的性别差异,对于缓解当下农村养老压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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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老年人照顾活动中存在性别差异。虽然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着养老重任,但女性劳动价值往往被贬损,“名”与“实”不符。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者增多,其中以男性居多,妇女则多留守农村照顾老人和孩子。这样,已婚女性在家庭养老中的担子增重,甚或是完全替代丈夫承担所有照顾活动。而且,已婚女性在家庭养老中由偏重婆家一方变为兼顾婆家和娘家双方。如有的家庭在商议分配赡养义务时,往往把已婚女儿算在其中。已婚女儿也欣然接受这样的安排,甚至把年老失能的父亲或母亲接到自己家里进行照料。这虽与家庭分工有关,但问题在于女性的赡养活动往往得不到重视与肯定。

  其次,养老决策过程中存在性别差异。无论是在婆家还是在娘家,已婚女性作为妻子和女儿的角色在养老决策中都处于“失语”状态。农村普遍存在某种习俗,儿子们商议养老问题时,各家儿媳妇往往不能出面参与,处于“失语”状态。儿媳妇的意见往往通过儿子表达出来,但若没有机会,通常会通过吵架的方式宣泄不满情绪。儿子们商议确定老人的赡养方式后,由儿媳妇实际承担照顾公婆的具体活动。在自己娘家一方,作为 “外人”的已婚女儿往往不参与父母养老决策,而由兄弟们决定父母的赡养方式。已婚女性在父母的养老决策中依然处于“失语”状态,但对自己父母赡养活动的参与却在不断增加。

  最后,拥有权利方面存在差异。已婚女性承担妻子和女儿的双重角色,但面临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错位的问题。已婚女性作为妻子的角色,替代丈夫承担较多的照顾老年人活动,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妇女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继承公婆的财产,而是以丈夫的名义。已婚女性作为女儿履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自己的原生家庭应当有继承权,但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却不能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因为,农村的传统习俗不利于已婚女儿继承父母遗产。再者,农民的财产占有形式较为独特,比如房屋作为主要的不动产是与宅基地的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又是与村民身份联系在一起的,而是否具有村民身份是以户口是否在村子里为依据的。已婚女儿结婚后都把户口迁到婆家,所以,像房屋这样的财产,已婚女儿无法甚至也不能继承。我国的《宪法》《继承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男女继承权平等,并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在农村的传统习俗与法律的博弈中,已婚女性一般会选择放弃继承权。已婚男性和已婚女性在实现继承权和履行赡养义务上出现了不均衡和不统一的问题,是明显的性别不平等。

  在家庭养老中存在的性别差异现象,其得以存在和延续的根本原因在于从夫居(招婿婚是一种变相的从夫居)这种婚居模式所导致的已婚女性与原生家庭和新建家庭在社会空间和地理空间中的不等距。从夫居使已婚女性在家庭养老中具有双重身份,扮演两种角色,并且始终处于以男性为中心的农村文化中。但是,这种状况在逐渐变化。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改变了农村家庭的人口结构和性别结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农民的收入结构、改善了农民的经济条件;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房地产的发展和农村年轻外出务工者的增加,改变了农民的婚居方式和观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完善,也改变了农民的养老观念。这些变化致使已婚女性在家庭养老中的错位现象得以改观,并逐渐在家庭养老决策中拥有了话语权。若是能够在家庭养老中做到男女平等、夫妻合作合力赡养双方老人,农村养老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而且新的养老模式的推行也就更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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