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调整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
慈溪政府网2016-06-22 00:00:00 分享      

     《关于调整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应对慈溪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效缓解家庭养老照料功能薄弱问题,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和残疾人员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市从2008年就开始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发展,逐渐依法建立和规范完善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二、制定依据


  《慈溪市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慈老龄委〔2008〕2)、《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和经费补助补充办法的意见》(慈老龄委〔2010〕3)、《关于上调居家养老服务有关项目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慈老龄委〔2013〕2)、《慈溪市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慈老服组办〔2014〕2号)、《关于调整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慈民养〔2015〕60)、《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慈政发〔2015〕58号)。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2元。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岗位为全日制工作,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以公益、非营利为目的,其年工资参照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月*12月=19920元/年。


图片来源:百度搜索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困难老人安托养服务工作为非全日制工作,对经济困难(低收入),且生活无法自理(经医疗异构鉴定评估),又缺乏家庭有效照料(包括无子女、子女无照护能力、事实缺乏照料的空巢老人,以及高赡养系数家庭难以有效照料等情形)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由政府提供补贴给予相应照料(每月20小时或10小时)。其小时工资参照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2元/小时。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其基础服务功能和基础设备设施已发展较为完善,故相应给予村(社区)的基础服务经费做了适当调整:老年人数300人以下的社区(村)给予年补助1万元(原1.5万元/年),300-900人的给予年补助1.5万元(原2万元-2.5万元/年),900人以上的给予年补助2万元(原3万元/年)。


  (二)、适用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慈溪市为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2、适用期限。本文件自2016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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