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网2015-05-24 00:00:00 分享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 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


  3.0.2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


  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 ≥40m2;

  二级: ≥30m2;

  三级: ≥25m2。


  注:


  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


  4 总平面设计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5 用房及面积标准


  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 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 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5.0.5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m2。


  表5.0.5 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


  一级 7.0

  二级 6.0

  三级 5.0


  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厨房不应小于5m2,卫生间不应小于4m2。


  5.0.7 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5.0.8 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表5.0.8 储藏面积(m2)

  一级       ≥0.6

  二级       ≥0.5

  三级       ≥0.4


  5.0.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 厨房:50床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0.40~0.50m2/床计;


  2 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m2/床计,乙类按0.60~0.70m2/床计;


  3 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m2;


  4 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m2,乙类不小于20m2;


  5 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m2,乙类不小于30m2。


  5.0.10 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


  类别   使用人数  设备

                            洗脸盆 坐便器 小便斗(槽) 淋浴器

  甲 类            男   ≤15     ≤18     ≤18        ≤20

                       女   ≤12     ≤15                   ≤15

  乙 类            男   ≤12     ≤15     ≤15        ≤18

                       女   ≤10     ≤12                   ≤15


  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2,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


  6 性能标准


  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


  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7 使用标准


  7.1 主要出入口


  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 过厅、走道


  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 楼梯、坡道、电梯


  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


  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


  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


  7.4 交通标识


  7.4.1 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


  7.4.2 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


  7.4.3 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7.4.4 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


  7.4.5 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


  7.5 卧室


  7.5.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


  7.5.2 卧室内的布置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


  7.5.3 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2 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3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7.6 卫生间


  7.6.1 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6.2 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


  7.6.3 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40m宽的坐台。


  7.7 阳台、平台


  7.7.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7.7.2 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


  7.7.3 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


  7.7.4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5 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


  7.8 门窗


  7.8.1 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


  7.8.2 卧室木门可配有方便观察的玻璃。


  7.8.3 外窗离地高度不应低于1.00m。


  7.8.4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双层窗不宜设固定窗。


  7.9 室内装修


  7.9.1 不应用化纤、易碎、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饰材料。


  7.9.2 卧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材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温、不结露材料。


  7.9.3室内装修除固定家具外,顶棚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8 设备标准


  8.1 给水排水


  8.1.1 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步入老年后体能、心态都会逐步改变,如视力衰退、步履蹒跚、动作迟缓等等。因此要求给水排水设计,无论是设备选型还是给排水系统的确定均应符合老年人生活和心理特点,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


  8.1.2 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表8.1.2的确定,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和对本市市、区、社等几个福利院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后作出的。


  8.1.3 考虑到老年人反应迟钝、行走不便等特征,应以防为主,故室内消防给水标准参照《病房楼建筑消防给水标准》提高一档设防。


  8.1.5 参照《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8)第7.0.9条制定。


  8.1.6~8.1.8 老年人一般睡眠不深,微小的响声都会影响睡眠质量,为了防止噪声对老年人的干扰,保障老年人的休息和健康,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并宜选用低噪声的给水配件,对产生噪声的水泵、加热设备均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措施。


  8.1.9 因老年人握力差,厨房、卫生间的水龙头把手宜采用杠杆式。


  8.1.10 微小的响声会影响老年人的睡眠,有碍老年人的健康。故给排水主立管不应靠近卧室内墙,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措施。


  8.1.11 老年人握力差,动作又迟缓,易掉东西,采用两用地漏或多用地漏,便于清理垃圾,防止管道阻塞。


  8.1.12 鉴于老年人体质弱、生理机能差、握力差、易感染疾病等因素,公共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高位水箱自动冲洗或光电控制自动冲洗。洗面盆宜采用光电控制自动水龙头或限流自闭式水龙头。同时也节约了用水。


  8.1.13 由于老年人自理能力差,易将用的东西掉进污、废水管内,造成管道阻塞,因此宜将污、废水管放大一档,且要满足自净流速要求,否则比不放大管径的水流情况还要差。


  8.1.14 采用节水型旋涡虹吸坐便器,一可节约用水,二可减小噪声,夜间使用坐便器不会影响其他老年人睡眠。对自理能力差、操作困难的老人,宜采用既卫生又方便的温水净身风干式坐便盖。


  8.1.15 老年人自理能力差,设有集中或分散的热水供应系统,可方便老人使用。


  8.1.16 热水水温表8.1.16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和老年人适宜使用水温不大于40℃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8.1.17 热水龙头宜采用色标,以与冷水龙头区别开来,这是为了避免误操作和烫伤事故。


  8.1.18 热水管中产生的气体通过热水管顶端自动排气阀排除,以确保管路畅通和正常供水。


  8.1.19 给水管、热水管、污水管、废水管之所以均宜暗敷,一是便于工作人员的清洁工作,二是使老人感到生活在一个明快、整洁、舒适的环境里,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8.2 燃气


  8.2.1 老年人应变能力差,发生异常时,不能敏捷地采取措施,而燃气泄漏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燃气使用部位应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以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8.2.2 参照《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8)第7.0.12条的规定,独居套间应设燃气表计量,燃气表不应小于4m3/h。燃气管道明敷是为了安全。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燃气表宜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


  8.3 暖通


  8.3.1 老年人血脉不活,体质差,如不供暖,冬天室内温差波动大,易引起感冒,夏天不降温易中暑。


  8.3.2 老年人体质弱,冷风直接吹向人体,会使关节疼痛,受凉感冒。


  8.3.3 老年人一般生理机能较差,患心血管疾病者较多,需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因此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5次。


  8.3.4 公共浴室应注意通风和换气次数,防止窒息事故的发生。


  8.4 电气


  8.4.2 甲类养老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在2500平方米以上,医疗设备较多,用电量较大,低压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设置变配电所。为满足医疗设备和消防设备的供电可靠性,应考虑备用电源。


  8.4.3 乙类养老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下,低压供电一般能满足要求,电源可由城市低压电网直接引入。


  8.4.6 为了控制的方便和提高供电的可靠性,除老年公寓外,其他养老设施每层应设总配电箱。


  8.4.12 养老设施若不设中央空调系统,应在卧室、起居室、健身活动室、医疗用房等场所设置空调器电源插座。


  9 设施标准


  9.0.1 根据以人为本、方便老人的原则,应改善老年人在养老设施中的寄养生活条件。因此要求在养老人员的居室中,除应配置基本的必需生活用具外,尚应根据养老设施的等级增添配置的物品,尽可能地提供具有家庭氛围的生活环境。老年公寓由于是独居套式结构,因此要求配置适合家庭生活的必需物品。


  9.0.2 指在一级养老设施中附属于老人居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标准。


  9.0.3 为了方便老人加工、热煮自带的方便食品,故在每幢养老居室建筑中设置公用小厨房。公用小厨房的清洁卫生以及炊具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由养老设施中指定的工作人员管理。


  9.0.4 养老设施中洗衣房内的设备种类与数量,应根据养老床位规模而适当配置。


  9.0.5 应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为居住老人提供必备的卫生保健和康复服务。对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上海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与标准,配置医疗器械和工作用具。对未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而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设施,主要依靠社区卫生资源,提供上门服务。


  9.0.6 养老设施中的活动室,是为入住养老人员提供文化娱乐的场所,因此要配置必需的设备。其设备可根据活动室面积大小配置。


  9.0.7 值班室指在老人居住建筑内的工作值班室(含护理工作室),应配置老人居室内、生活区域中发出的呼叫信号装置,以便于工作人员随时尽快发现并处理突发事件。据此,应备有帮助老人移动的运载工具,如轮椅、担架或手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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