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小组全权处理安全事故;
(2)发生安全事故,有关责任者应立即报告行政总值班(院长),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行政总值班(院长)及时召集各部门相关人员商讨方案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事故处理小组对安全事故展开调查,凡因违章操作或服务不当引起设备和个人伤害事故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做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填写《安全事故处理表》存档;
(4)发生安全事故,部门或责任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扣其全月、全年目标考核奖,情节严重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因违章操作而引起的人身事故,不作公伤论处。
常用表式
附表1:《突发事件记录表》
附表2:《应急事件登记表》
附表3:《安全事故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