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持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常州日报2016-09-30 00:00:00 分享      
      近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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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了三种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助和救护的情形:

      一是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二是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三是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良好氛围,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条例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条例实施后积极指导、推动有关责任保险等工作的开展,切实鼓励和保护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七章六十六条。考虑到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的救治过程对于患者而言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影响患者的最终抢救结果。同时,在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前,现场其他人员的第一时间救治也十分重要。因此,条例明确将院前急救、院内急救以及社会急救均纳入适用范围,这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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