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沪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2016-11-04 00:00:00 分享      

  关于《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解读


  2013年9月1日,上海市全面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并在全国率先建立这项新的救助制度。2014年9月19日,市政府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4〕61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根据《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规定,《办法(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根据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开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图片来源:百度搜图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是指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患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是一种全新的核贫理念和办法,有别于以往单纯的以收入(财产)作为贫困的认定标准,将家庭的支出因素纳入考量,使对贫困家庭的认定更科学、合理、全面。《办法(试行)》实施两年多以来,有效缓解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生活压力,使这部分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有力保障。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当前和今后将继续实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为确保政策实施连贯有效,需要执行重新修订的《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修订过程


  2014年9月,市政府下发《办法(试行)》,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作了调整和完善。2016年9月19日,时光辉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就《办法(试行)》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根据领导要求,市民政局对《办法(试行)》进行了再次修订,经市发改委、市教委、市财政、市人保等部门以及部分区县、街镇书面征求意见后,形成《办法》上报市政府,并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三、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有15条,主要包括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原则、对象范围、政府职责、申请条件、救助标准、办理程序、资金保障等具体规定。这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将基本教育费用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范围,以医疗费用支出与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两项支出合计作为家庭支出,判断其收支差是否低于低保标准。主要理由:一是原《办法》制定时,主要考虑先把制度框架建起来,坚持“切口小一点,聚焦因病致贫家庭”,首先考虑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支出部分,通过实践验证后再行调整。二是政府救助应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经数据统计,2013年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的月平均救助户次为150户次,目前已增加至329户次,增长率为119%,但是从绝对值来看,还是存在覆盖人数相对较少的现状,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需要进一步扩大。三是基本教育费用支出的界定和核查基本明确。经过与市教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后,将基本教育费用支出确定为,在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课本和作业本费。针对以上三项教育费用的核查,均以学校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为准。


  二是修订了施行日期,将试行文件中的“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修订为“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相关稿件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http://www.shanghaiyanglao.com/index.php/Detail/detail/id/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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