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4月17日消息: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沪《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二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做工作”
子女平时以工作忙为由无暇赡养老人?今后单位领导可能会出面来“做工作”。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16日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的支持、督促家庭养老的相关规定及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的建立成亮点。
与一审相比,此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府职责、家庭赡养、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护理机构发展、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发展老年教育等十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较好地接纳了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了一条:“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这成为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一大亮点。
另外,在修订案草案一审中,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药尚不能满足老年人常见病用药需求;对老年人慢性病需要长期服用的药品,单次处方所开数量供服用时间过短,建议予以研究并推动解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解决老年人配药难,涉及医保政策和处方管理制度,应当在医改中统筹推进解决。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针对社会上热议的医养融合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减少了倡导性规定,增加约束性内容,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进医疗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整合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
此外,就现阶段存在的养老服务人员数量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
在全体审议会上,委员和代表们在肯定条例修改稿的同时,又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