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长,养老机构的供需矛盾愈显突出,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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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已经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该《条例》在养老机构规划建设、扶持发展和服务规范等方面做出规定,为今后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夯实了法律基础。
窘境:每千名老人只有17张养老床位
近年来,太原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年人数量已超过老龄化社会国际标准4.8个百分点,超过全省1个百分点。同时,老年人中高龄化、空巢化现象严重,失能和半失能比例较高。目前,太原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63.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8%,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为7.5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1.9%,失能和半失能老人1.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2.98%。
与老龄化严峻形势相比,太原市养老机构发展相对较为滞后,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50所,设置床位7648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22所,床位数3224张,与国家“十二五”末提出的“每千名老人拥有30张养老床位”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有分析认为,太原市养老机构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养老机构发展缓慢;二是规划布局不合理;三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四是服务不规范;五是无法律依据。
太原市民政局局长任建忠介绍说,当前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主要分布在杏花岭区、迎泽区的城乡接合部,交通不便,设施简陋,许多有养老需求的老人不愿意入住,出现了床位利用率不高等现象。同时,民营资本面临融资、用地、用人和运营等难题,诸如建设用地、税费减免、水电暖等刚性支持不够,使民营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政策性、体制性“门槛”。“要想使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责任,强化扶持力度,规范养老机构运营,建立起制度体系。”
9章67条,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如何规范发展?
2015年8月19日,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收到建议和意见42条,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常委会网站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月—12月,市人大法制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形成9章67条的草案修改稿;12月1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市委常委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查,并原则同意。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孟小勇对《条例》进行了一番解读:
——《条例》设置了鼓励性条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创新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模式;
——《条例》明确了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登记手续;在扶持发展方面,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热、燃气、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条例》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规范的住房,配备日常生活用具和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并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入住老年人日常起居和活动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清洁、消毒。
——《条例》提出,养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配套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形成医养融合的机制。同时,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者其他类型场所转用为养老机构。
此外,《条例》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法规落地,需执行有力落实到位
去年9月,太原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目标、任务及办法,比如为确保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提出对新建、扩建的公办老年福利院投资标准;为加强对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扶持力度,提出对社会资金投资新建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医养融合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针对全市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提出通过新、改、扩、转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授权,许多养老机构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扰乱了正常的养老市场秩序;部分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不到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部分投资主体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缺乏理解,盲目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而受制于市场。从《实施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太原市对养老机构的发展有着明确的思路。”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李飞律师认为:法律法规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部门的执行来落实。刚刚出台的《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强化了主管部门职责,强化了责任条款,这将使执行更加有力,落实更加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