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加快发展格尔木市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近期,格尔木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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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此,我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总体目标是要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健全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将新增床位200张,总床位达到300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逐年推进,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规范有序开展;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逐步改善;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开发,全市的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
今后格尔木市养老服务的主要任务是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行政村、牧民定居点,充分利用村级活动场所、农家大院和闲置校舍等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完善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乡“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0%覆盖率。
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市卫计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饮食起居和精神文化需求,研发和推广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开发老年食品、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社区等服务市场,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服装、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娱乐等服务业。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办好老年大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护理院,组成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进行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建立老年人基本状况档案、养老社会服务信息档案,实现社区老年人基础信息网格化管理,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养老社会化信息服务。
《方案》提出,政府逐年加大投入,逐年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三无”、“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