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出台相关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民办养老机构 每床位补助三千元
床位数需达到30张及以上并符合相关资质条件
图片来源:西宁晚报
贵州省民政厅近日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州)、县(区)两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等政府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补助经费应予转入。在投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也有相应规定。
省本级福彩公益金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成以上资金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护理人员等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