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法律防范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智库养老2016-06-23 00:00:00 分享      

      老年人是否等同于风险?高风险是否一定高责任?老年人的风险能否降低?如何降低?养老机构的风险能否降低?如何降低?众所周知,养老机构作为高危人群的聚集地,各种灾害、事故、安保、疾病、伤害、死亡、纠纷等意外事件常常发生,如何规避运营风险成为从业者们颇为头疼的一大困惑。


图片来源:智库养老


  4月19日下午,“智库养老”诚邀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施赟律师作客“智库养老半月谈”,分别从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价值、养老机构的合同管理、养老机构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与妥善处理几大方面为大家带来纯正“干货”,分享了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防范秘诀,令现场参与者受益匪浅。



图片来源:智库养老


  智库养老为此特别整理推出法律大讲堂系列报道,重温施赟律师的宝贵分享。今天,我们将直面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价值。


  每个养老人都应思考的问题


  在分享伊始,施律师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养老机构的风险防范,究竟是以风险规避为导向还是以责任规避为导向?或许很多从业者对此前所未闻。事实上,这是每个养老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施律师指出,风险管理是养老机构的主要工作。通常情况下,机构都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也引入了法律机制,然而风险依然很大,关键就在于执行,不少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护理人员,由于缺乏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至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大量问题。法律也好,制度也罢,都只能降低一部分责任,唯有解决好了执行,责任才能大幅的降低。


图片来源:智库养老


  养老机构损害事故的责任主体


  要解决好执行问题,要有风险和责任意识,就要明确养老机构损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要知道,老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最终会由谁来承担?


  施律师讲到,承担老人人身损害赔偿的包括:养老机构,即养老院、敬老院、社区照护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受委托或被授权经营养老机构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公办民营);接受服务的老人(自身存在过错);接受服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直接侵害老人的人员(外来人员、老人家属等);接受服务老人的家属(签署协议承担连带责任,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对损害后果存在责任的相关设计、建筑、设备等企业、机构;养老机构的员工(管理人员、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等)。


  其中,养老机构的员工属于法定第二层级;接受服务老人的家属属于约定第二层级;对损害后果存在责任的相关设计、建筑、设备等企业、机构属于第一层级与第二层级交错,法定依据与约定依据交错;其余都属于法定第一层级。


图片来源:智库养老


  养老机构人身损害的诉讼简图


  一般情况下,老人提起诉讼后,第一层级主体承担责任,然后向第二层级主体提起诉讼,第二层级主体遂承担责任,简图如下:


图片来源:智库养老


  依据法律规定:养老机构及实际经营者对入住老人有安全保护义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收入原本就不高的雇员往往没有这个赔偿能力,因此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倘若机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专业权利,事先向老人及家属告知风险,并签署相关协议,保留证据,最终的责任分担就会大不相同了。


图片来源:智库养老


  加强保护是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价值所在


  总之,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具有四大价值:


  一、预防事故,保护机构;

  二、避免责任,保护经营者;

  三、规范流程,保护员工;

  四、充分释明,保护老人。


图片来源:智库养老


  ★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下期将分享“养老机构的合同管理”★

合作机构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