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
关于养老机构有关人员实施岗位补贴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扶持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引导养老机构加强内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鼓励为老服务人员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为老机构服务和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能力,现就新区养老机构中有关人员实施岗位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养老机构中的有关人员,实施岗位补贴:
(一)经新区民政局依法进行民非登记,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机构收住本区户籍老年人占入住老人总数不低于80%,中度及以上护理等级占入住老人总数不低于70%;
(三)机构能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各项工作经主管部门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业务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补贴对象即前述“有关人员”,具体是指:
(一)持有《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
(二)持有有关部门颁发或认定的专业证书或职称达到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养老机构经卫生部门批准后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专业设备及医护人员的,机构内具有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的专业医护人员。
上述三类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应当符合在所属养老机构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且签订一年(含)以上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仍在合同期内的条件。
三、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护理人员。持有《养老服务护理员岗位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的,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
(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社工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师四类。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员补贴参照《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12〕3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医护人员。具有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岗位补贴;具有护士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专业医护人员只能由一家养老机构代为申请上述岗位补贴。
以上补贴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四、申请流程
以养老机构为申请单位,每季度申请一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同意的,加盖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报新区福利企事业管理所复核,通过后报新区民政局。新区民政局审批同意的,送新区财政局核准后,由新区民政局按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规范和流程,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各申请单位。
五、提供材料
(一)初次申请需提供材料
1、机构民非登记证和法人代码;
2、机构填报的申请表和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
3、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文本;
4、补贴人员专业岗位资质、等级证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专业医护人员岗位补贴的,才需提供)。
(二)再次申请需提供材料
1、机构填报的申请表和补贴人员名册、新增人员身份证;
2、新增人员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文本,原有人员因合同到期续签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文本;
3、新增人员专业岗位资质、等级证书。
申请单位需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新区民政局核对原件后复印留存。
六、资金渠道
1、镇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镇级财力承担;民办养老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2、街道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七、相关处理
(一)申请单位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关部门责成整改期间停发该单位所有人员补贴;
(二)享受补贴人员发生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停发当事人六个月的岗位补贴;
(三)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对于申请单位不符合补贴范围的,停发全部人员的岗位补贴,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并停发六个月的运营费补贴;对于补贴对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停发补贴对象的岗位补贴,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八、附则
1、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发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实行。
2、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