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将护理纳入研修制度对象职种 引进外国研修生
当前,日本护理领域面临着严重的人手不足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近日确定的方针显示,将护理纳入到外国人研修制度的对象职业种类。日本政府将于2016年度开始在护理领域引进外国研修生。
为在人手严重短缺的护理领域扩大引进外国人,日本政府确定了将护理纳入外国人研修制度对象职种的方针。
作为引进条件,相关人员在赴日时需要掌握一定的日语能力。以日本国际交流基金实施的“日语能力考试”的3级水平的合格者为轴心,日本政府正在进行调整。
被允许引进的外国研修生在2个月的研修期学习护理知识、技术之后,将在设施等场所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技能。事业者方面,日本政府规定事业者有义务给予外国研修生和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待遇。如果事业者方面完善研修体制,日本政府考虑可以使其进一步增加引进。
到2025年度,日本1947年到1949年之间出生的一代人将达到75岁。日本政府推算,届时将需要比现在多出100万人的护理职员。然而,由于取得护理福祉士的国家资格难度高,现在,在日本国内工作的护理福祉士人数很少。
当前,围绕日本外国人研修制度产生的工资等问题层出不穷,被指是“引进廉价劳动力的体制”。为此,日本政府将加大对事业者的监督和指导力度。
关于日本研修生制度简介
一、 研修生的定义:
一般来讲,所谓“研修生”就是根据有关外国人研修的法律法规,批准一些民间团体进行的一种派遣行为(以研修生的名义,实际为劳务),是国外发达国家政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劳动力不足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
在日语中,“研修”二字原本和中文意思基本相同,即指培训、进修等,并非是简单劳力的代名词。日本法律对研修生制度的定义是,将日本的技术技能,通过进修的方式传授给发展中国家的年轻人,以此来促进日本与各国的技术交流。
在现实中,研修生所从事的,大多是日本人不愿从事的“3K工作”(危险kiken,肮脏kitanai,吃力kitsui),工种也集中分布在服装制作、金属加工、农耕等行业。
二、 研修生制度设立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进入快速成长期,日企纷纷向海外扩张。于是,一些大型企业便纷纷将当地员工召到日本进行相关技术、技能培训,这就是研修制度的最初形态。
到了80年代末,随着国际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各界展开了一场针对如何对待外国劳工问题的大讨论。随后,于1989年设立了“研修
”的签证形式,1990年,日本政府修订了以往的研修制度,扩大了招收研修生的范围,引入了“团体监督管理型”的制度,即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团体如地方农协、地方企业联合会等引进研修生。
一般,研修的期限为1年。一年中“非实务性研修”即讲座、日语学习的时间不能低于研修期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至少4个月不用实际参加劳动。
1993年,日本又设立了技能实习生制度,规定研修生在研修期满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对所学技能进行实践。1997年,将技能实习生(下称实习生)的期限规定为两年。
研修生与实习生都是研修制度的一环,两者最大区别在于,研修生不是“劳动者”,所从事的活动并不是工作行为,因此也不存在“加班”一说。研修生不适用关于劳资的法律,所谓的收入也并非工资,而只是基本的生活津贴。实习生被视为劳动者,受《劳动基本法》等法律的保护。
1999年,日本以“研修”签证入境的人数和研修生转实习生的人数分别是4.7万和1.1万余人,到2007年,这个数字分别急增到10.2万和5.4 万余人。
三、 中国在留日研修生的现实状况:
目前,在日的研修生和实习生人数已超过20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来自中国,约占总数的80%左右,在农业、畜业、纤维制造、食品加工、电子、运输及机械制造等行业中,他们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
违规事件屡见不鲜 名为研修实为苦力
按照研修制度规定,研修生不是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一说,因此不能安排非工作时间外的劳动。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不理会研修制度的主旨,都把研修生(实习生)当成廉价的劳动力。
根据法务省《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居留管理指南》中的有关规定,一个月内让研修生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周法定工作时间为40小时)计100小时的,或让实习生加班超过130小时的,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当行为”。而在2008年度,因工作时间被认定的“不当行为”就达到169件。严格按照外国人研修规定,研修生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哪怕只有一小时也是违规,如果这样规定“不当行为”,那“不当行为”的数字恐怕远不止169件。
据报道,岐阜市某裁缝厂,第1年的实习生时薪只有300日元,第2年虽有所增加,也只有350日元,均不到最低时薪的一半。而且每年还被地方企业联合会扣除4.2万日元。该企业2007年被名古屋入管局认定存在“不当行为”,取消接收研修生、实习生的资格,已接收的只能提前回国。
这也反映出一个现状,企业因“不当行为”受处罚,其接收的研修生、实习生只能跟着一起受牵连,现有制度对这些人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这种现状导致研修生、实习生在受到不当对待时不愿举报,更多的选择是能忍则忍。2008年3月,日本内阁会议虽然通过决议,明确了企业被取消接收研修生资格后,现有的研修生若有其他接收单位,签证可以继续。但是此决议至今仍没有得到具体实施。
另外,研修生和实习生的人权也是屡遭践踏。在现实中,轻者如没收护照、存折,强制存款、禁止使用电话、设立宵禁、禁止出远门等,重者设立各种罚款名目,对诸如忘记锁门、穿拖鞋出门等进行罚款,更有甚者对工作时间上厕所也要进行罚款。
在女性研修生中,受到过性骚扰的并不在少数,甚至还有遭受性侵犯的案例。日本全国统一工会书记鸟井一平曾就研修生、实习生遭受性骚扰这一问题说,“研修生中关于性骚扰的咨询并不少。目前性骚扰问题只是没有表面化,我看此问题属于多发事件。哭泣入眠的研修生应该不在少数。还有因拒绝性骚扰而被"强送回国"
的研修生。接收单位的负责人在出国面试研修生的过程中,甚至还有因中意某个女性而指名让其通过的例子,这同买卖妇女无异。”
还有更极端者,人身安全也受到侵犯的,其中较有影响的事件,如2005年辽宁女实习生佟岩被殴事件,去年湖北女研修生受虐事件等,这里不再一一细述。
当然,在20余万研修生中,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过着“包身工”式的生活。在有些信誉良好的企业,特别是“企业单独型”的研修生确实还是过着真正的“研修生活”。去年,武汉一位在校的学生通过网络与记者取得联系,称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到日本的旅店进行研修,想了解一下在日研修的情况,并说前期研修的同学回来作报告,均表示吃、住、工作环境都还不错。这样以学校为派出单位与日方建立定点的研修,保障会多一些。不过该学生也说,要去研修需要交给学校一笔钱,现在一直犹豫。后来,由于湖北女研修生在日受虐待的新闻被广泛报道,该学生彻底放弃了来日研修的想法。
四、日本关于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引进纯劳务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入境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可以进入日本的各类人员,其中并不包括单纯劳动者和非熟练工人。也就是说,日本法律不允许企业或团体接收那些不需要特别技术的单纯劳动者。日本的劳务市场尚未开放。
(二)、 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才,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研修生通过在日本的研修,学习和掌握日本企业的技术、技能、知识和管理经验,回国后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从这一意义上讲,日本把研修生称为“产业留学生”。(引进研修生的目的)
研修生原则上在赴日之前必须已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赴日后必须从事和所学专业有关的研修,回国后必须从事和在日本学到的技术知识相关的工作。
日本企业接收外国研修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合资企业或贸易伙伴接收;一种是通过商工会议所等团体接收。大企业一般采取第一种做法,数量不多。大量没有海外交易关系的中小企业一般采取第二种做法。
1、取得研修资格的条件
入境管理法把“研修”这一居留资格,即在日居住、停留资格定义为“由日本政府或民间机构接收的以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为目的的活动”。根据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要取得在日本的“研修”居留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目的是为了学习在自己国家不能学到或难以学到的技术等;
(2)、研修生对将要在日本研修的领域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3)、回国后确实把在日学到的技术应用到相关工作中。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后,还应提交具体的在日研修企业,研修工种等资料,由研修生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研修合同便可进入日本研修。
2、研修生的性质
日本法律规定,研修生是具有一定学员性质的,不能算作劳动者,其工作只算作企业内学习,而非工人,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税法、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等与劳动者有关的法律。(失去了劳动法律的保护)研修生不能从事“资格外活动”,也没有工资,只由接收单位支付“研修津贴”,即基本生活费用。
3、研修活动范围
研修生进入日本研修后,必须按所签合同在固定企业的固定工种进行研修,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更改研修企业或放弃研修,否则有可能根据入境管理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4、接收研修生的单位
根据1990年8月17日日本法务省公布的告示第246号和247号规定,可以接收研修生的单位有:
(1)、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
(2)、事业协同组合、事业协同小组合、火灾共助协同组合、信用协同组合、企业组合、协作组合、商工组合、商工组合联合会等中小企业团体;
(3)、农业协同组合、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社团性质的职业训练法人等。
其中,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团体为“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该机构成立于1991年,是由法务省、外务省、通产省、劳动省和建设省5个政府机关共同管理的财团法人,主要负责健全、扩大、发展以民间为主体的外国研修生接收工作;根据政府法令和在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民间研修生接收体制;对接收企业、团体予以综合性支援和服务。目前通过该机构接收的外国研修生约占日本接收研修生总数的一半左右。
不能接收研修生的单位有渔业协同组合、水产加工协同组合、生活协同组合、森林组合、商店街振兴组合、环境卫生及相同行业组合、内航海运组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意团体等。但上述组合如果是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运营的单位,也有可能接收研修生。
以上可以看出,日本中小企业接收研修生须通过有关团体。
日本法律对研修生派遣机构没有特别规定。
5、对研修生接收团体的有关规定
(1)、确保拥有研修生住宿设施。
(2)、确保研修生的研修设施。
(3)、接收的研修生数量必须控制在接收单位从业人员的1/20以内。
(4)、必须设置专门的研修生活指导员。
(5)、对研修生在研修中的死亡、负伤、患病等进行保险,设置保障措施,但不包括劳动事故补偿保险。
(6)、研修设施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